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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发改财金〔2020〕250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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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冀发改财金〔2020〕250号
文件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发改财金〔2020〕250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财金〔2020〕250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财金〔2020〕250号
  全文有效
  2020.3.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国资委,省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严格按照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动态调整。
  (二)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审核汇总本地企业名单,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企业需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二)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服务业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主要负责食盐生产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金处负责汇总审核确定的名单,并实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国资委在申报过程中,对不同类别企业,注意和我委对口处室搞好沟通衔接。
  (三)具体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国资委每周只限上报一次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当周上报截止日期为每周二中午12时之前,以省发展改革委接收时间为准。上报时,请认真填写《河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见附件1),并出具正式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须含正式公文扫描件)。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省国资委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调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国资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 方超 0311-88600519
  邮箱: hbfgwc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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