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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第二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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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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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0 13: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嘴山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第二十四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EzMDI1Ng==&mid=2247536937&idx=2&sn=8d9d396134007f0fb7e5b2669c498689&chksm=fc19e2d6cb6e6bc0bf80226bdf69bb7fabef671ccdf377fc964a5d2b00938c8a12f00fdad34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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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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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热点问答(二十四)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不能叠加享受。




(来源:石嘴山税务)
编辑:王芳 | 责编:吕冬梅 | 审核: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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