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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5]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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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二[1995]4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5]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5]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5]41号
  全文有效
  1995.07.11
  各地税分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国税局,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九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问题,经研究,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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