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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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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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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42497&idx=2&sn=08cb8cf2936f9cb963178c5b457636f3&chksm=bf25da74885253620c07f8e61c6cec6f2b7250766177fdd4b418256bd3c4e3d85caf6319229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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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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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第一百六十三期


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是免征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中的运输服务也跟随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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