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协调优化建议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个人通过所拥有的劳动能力和技术获得的收入而征收的税收。作为劳动要素的拥有者的个人难以作为经济的操纵者来行动。一个广泛的理念认为,个人所得税不会对共同市场施加过于具有破坏力的影响,尤其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对资本的跨地区流动影响显著,个人所得税差异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微弱。所以对个人所得税的协调开始得较晚,而且也没有像间接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那样走得远。
在粤港澳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内地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香港主要涉及到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以及基于上述三个税种的个人入息税,即纳税人若需缴纳两种或三种上述税收,为降低纳税人负担而提供的一种税负宽减安排。澳门主要涉及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对工作报酬相关的收入,大多数国家奉行来源地原则,雇主有义务对他们雇员的工资收入进行代扣税,这被称之为“所得税从源预扣法”(pay as you earn)。所以,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中,对于受雇而产生的薪酬所得主要应服从来源地原则,而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可以兼顾来源地原则和居住地原则,各方协商分别确定一个税率对上述所得进行征税。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借贷等生产要素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资本,参与生产的程度较低,所以可以适当提高借贷资金等拥有者居住地的税收分享权力。
在内地的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香港的利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的语境下对企业经营收入征税,而在个人所得税语境下对个人的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征税,以及个人在香港注册公司产生的经营所得征税;薪俸税对在香港工作取得的工资或退休金征税;物业税对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澳门的职业税主要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所得补充税主要是对个人和企业因工商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征税,房屋税是对个人或者法人出租房屋的所得征税。从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比较分析可知,我国内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较广泛,而香港利得税和澳门所得补充税的征税范围较窄,这使得香港和澳门从税基的角度夯实了税收洼地的基础,所以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基协调的方向之一应是港澳地区适当扩充征税范围。另外,内地个人所得税把各类所得分成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两大类,然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上述方法相较于香港澳门分别针对不同的收入类型适用不同的税法更具征管便利性。与此同时,港澳地区的利得税与所得补充税都兼具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性质,违背了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有所差别的原则,不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与收入公平。
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对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对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35%;香港薪俸税的标准税率是15%;澳门职业税属累进税,税率最高为12%。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远高于港澳地区,所以未来个人所得税协调的主体方向是缩小税负差异。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应适当降低法定税率,实施更为精准和广泛的费用扣除制度,如对境内外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就是落实了所谓的“澳人澳税”的原则。借鉴上述做法,我们可以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的可行性,以提升内地对港澳居民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