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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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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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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11: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嘴山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第十六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EzMDI1Ng==&mid=2247534492&idx=4&sn=af923686c67e529771c89d79c3701875&chksm=fc19f463cb6e7d756bbd1f72a63eb3fc521399b0e76eff0e79a44ce863e1fc1c7f9646bf4fe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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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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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热点问答(十六)



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年度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来源:石嘴山税务)

编辑:王芳 | 责编:吕冬梅 | 审核: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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