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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福建政策君 于 2020-6-16 11:03 编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该公告全文有效。如果您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者是按季纳税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是免税的。
作为个体工商户,您可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查询一下您的定税情况,如果您的经营状况属实,销售额未超过上述销售额,是可以免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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