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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8]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发票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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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征[1998]9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8]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发票换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发票换版的通知
地税征[1998]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发票换版的通知
  地税征[1998]9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公路货运发票的管理,增强税款征收和代征税款的征管力度,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自1998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公路货运专用发票和代征税款、管理费专用凭证,请各分局认真监督执行,并做好管理工作。
  一、“天津市公路货运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联次为四联,其中第二联发票联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号码,每册25份。
  适用范围为:国有、城镇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主营从事公路货运的企业发生运营收入收费时使用。
  二、“天津市公路货运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X130mm(32开),联次为五联,其中第二联发票联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和号码,第四联完税凭证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每册25份。
  适用范围为:
  1、经地方税务分局委托为代征税款的交通运管局、处、所及辖属的站、所对农村企业、个体运输户、联合运输户、长期在本市运营的外地运输户、临时对外从事货运的企事业单位开具运费、核实代征税款时使用。本发票不准售给上述企业及运输户。
  2、有挂靠经营方式的货运企业对挂靠户核实代征税款时使用,货运企业可到主管的交通运管局、处、所领购。本发票不准交给挂靠户自行填开。
  凡使用“天津市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五联)”的必须填写应纳税单位名称和代征税款金额。
  三、“天津市公路运输代征税款、管理费专用凭证”,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联次为四联,其中第二联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号码和税收票证监制章 ,每册25份。
  适用范围为:经地方税务分局批准为代征税款的交通运管局、处、所及辖属的站、所定期定额代征税款和收取管理费时使用。
  有实行挂靠经营方式的货运企业,对挂靠户定期定额代征税款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取。
  四、原“天津市公路货运收费发票”、“天津市公路运输管理费及代扣税金、养路费发票”可以使用到1998年5月31日止,过期不得继续使用。到期后,用票单位(包括运管站、所)个人已领未用的空白发票由主管交通运输管理局、处、所收缴,连同本局、处、所已领未发的空白发票填写发票缴销表,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监销。
  市交通局运管处已印未发的空白发票,填写发票缴销表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监销。
  凡交通运管局、处、所缴销不彻底,造成用票单位和个人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对有关的交通运管局、处、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五、请各地方税务分局加强对货运专用发票及专用凭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稽查的力度,发现违法案件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确保发票换版工作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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