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84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473|回复: 0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2993
2020-6-16 10: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48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3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