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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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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地税征[1998]50号 |
文件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8]5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8-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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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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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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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地税征[1998]50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日前,我局下发了《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通知》(地税征[1998]35号)。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简并票种,现就原通知补充如下意见:纳税人在结算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应使用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凡不适用行业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购买“通用发票”。
“通用发票”可由地方税务局(所)在“窗口”填开,也可由地方税务分局对外发售。发售价格为2.8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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