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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8]5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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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征[1998]50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8]5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地税征[1998]5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地税征[1998]50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日前,我局下发了《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通知》(地税征[1998]35号)。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简并票种,现就原通知补充如下意见:纳税人在结算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应使用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凡不适用行业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购买“通用发票”。
  “通用发票”可由地方税务局(所)在“窗口”填开,也可由地方税务分局对外发售。发售价格为2.8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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