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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征[1999]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饮食行业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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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征[1999]1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征[1999]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饮食行业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饮食行业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1999]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饮食行业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1999]1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规范管理我市饮食行业发票,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防伪填开式发票和定额发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6月1日起,我市饮食行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启用防伪新版填开式《天津市饮食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两种发票并用。原"天津市饮食行业专用发票"(含自印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1999年5月31日止,到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二、 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专用发票"适用于符合征管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饮食行业的纳税人。
  (二)按征管法第二十三规定,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饮食行业的纳税人使用"定额发票"。
  三、新版发票的管理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对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认真审核、严格掌握、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定额发票"要加强管理。纳税人在初次领购时,原则上应按不超过其月营业额限量发售,并适当调剂票面金额,不得预征税款;再领购时按其领购的定额发票金额依率计征应纳税款。
  (三)对月营业额较小、无固定经营场所且流动性较大的饮食行业纳税人,不得发售发票。如因经营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四、新版发票的规格与面额
  (一)"专用发票"规格为175mm×92mm=48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背涂采用黑色的干式复写纸印制,大写栏背面加涂浅绿色彩条;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在规定的位置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
  章和号码,背涂采用青莲紫色的防伪水印干式复写纸印制,大写栏背面加涂浅绿色彩条;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使用白色字典纸印制。本发票填开后,发票联的大写金额栏字迹颜色应为深绿色,其他栏字迹颜色为黑色;记帐联的大写金额栏字迹颜色应为墨绿色,其他栏字迹颜色为青莲紫色。"专用发票"每册50份,工本费5.00元/册。
  (二)"定额发票"规格为175mm×74mm=60开。单页两联,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在发票联规定的位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号码,中间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加印税徽。每
  册加一页汇总记帐联,供纳税人记帐时使用,印色为绿色。
  "定额发票"固定面额为:伍佰圆、贰佰圆、壹佰圆、伍拾圆、贰拾圆、壹拾圆;伍圆、贰圆、壹圆。
  "定额发票"佰圆面额的每册50页,工本费1.50元/册。其他面额的每册100页,工本费3.00元/册。
  五、对大型综合性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店,因经营需要印制带单位名称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从严审核,并将自印专用发票申请书、票样及审核意见报市局审批,经核准后,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印制。
  申请自印计算机打印发票的纳税人按原规定办理。
  六、"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纳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范围,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设计、印制。
  附件:1、天津市饮食行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2、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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