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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征[1999]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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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征[1999]7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征[1999]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9]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9]7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1999年6月1日以后,持旧版销售发票的车主仍未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持旧版销售发票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销售单位凭旧版销售发票开立红字销售发票,冲减已缴税款,并将退回旧版销售发票粘贴到红字发票存根联后,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换票手续的不予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方可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单位开具旧版销售发票未申报纳税的,可将发票联收回后粘贴到发票存根后,逐份加盖“作废”戳记,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单位开具旧版销售发票,已申报纳税的,按第一条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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