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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三〔1999〕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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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三〔1999〕6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三〔1999〕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三〔1999〕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lt;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gt;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三〔1999〕6号
  全文有效
  1999-08-13
  各地方税务分局(不发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1999年上半年及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1987年1月2日颁布的《天津市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gt;的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纳税人1999年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应当按照《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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