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13
  • Tax100会员 33442
查看: 723|回复: 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征[2000]1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6 10: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征[2000]18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征[2000]1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0]1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0]1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14日
  天津市金税印刷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修改如下:
  一、不执行发票填开使用规定,包括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最低罚款100元。
  二、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最低罚款1000元。
  三、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最低罚款3000元。
  四、丢失发票的,最低罚款400元,丢失发票三日内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从重处罚。
  五、撕毁、倒卖,未经批准销毁发票的以及在填开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最低罚款5000元。
  六、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七、以上处罚标准如有变动,按照税务机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厂接通知后,立即排版印制样张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审核。从2000年5月1日起,新印制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一律起用新封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