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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财税政[2000]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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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财税政[2000]10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财税政[2000]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0]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0]1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19日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连同以下补充说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认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批准。各地税分局要严格把好审批手续关,对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减免税。审批程序另行发文执行。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一律到市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后,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市地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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