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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布:《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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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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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文件发布:《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印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1 06: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512565&idx=2&sn=0cf462a4afb4cff769e3b3b0f19b856f&chksm=c09b29cbf7eca0ddcfdb71e1d7b397c16afda10b4c56dcc4e515f444d6da737b5ad5d310d530#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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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第1440期)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月31日
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为基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对各种市场主体进行再分类。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别:
第
二
条
内资企业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和“内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划分为国有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和“内资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划分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包括登记注册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和“联营”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非公司企业法人进一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合伙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其他内资企业包括除上述之外,登记注册为“内资企业法人”和“内资集团”等类型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
包括登记注册为“港、澳、台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非公司”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港澳台投资企业进一步划分为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集团”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划分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包括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
是指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其他市场主体
包括除上述第二条至第六条之外的市场主体。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组织机构的统计分类参照本规定划分。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以及国家统计局1999年制定的《个体经营分类与代码》同时废止。
附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与统计类别对照表
附表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与统计类别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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