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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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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财农〔2002〕16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
  全文有效
  2002-10-28
  东丽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津丽财〔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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