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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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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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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32841&idx=2&sn=3b619ccafc8dfe8a075ddfa61f4b851b&chksm=872322ddb054abcb586144d988029fa58805106ffcc77f2b83c38c05c5a18029e1e4e2f2d3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05 08:00
二维码: -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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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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