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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肯尼亚敦促缩小DST取消范围以扩大税收协议的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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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29 12: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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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2022年12月20日,作为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正在进行工作的一部分,以实施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OECD邀请公众对《支柱一—金额A:关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草案)提出意见,以协助成员进一步完善和最终确定相关规则。该咨询文件的咨询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2023年1月23日OECD官网发布了来自各商业团体、专业机构等的31份公众意见。在该31份公众意见中有一份来自“肯尼亚对数字经济特别工作组(TFDE)的建议”。肯尼亚认为,该措施必须减少限制性。拟议的多边公约文本第37条认为“自本公约对任何公司生效之日起,缔约方不得对该公司适用附件A1(须取消的现行措施清单)中所列的任何措施”。肯尼亚政府将推动“任何公司”修改为“金额A范围内公司”。
肯尼亚政府的建议
在对OECD草案的公众咨询回应中,肯尼亚政府概述了其建议,包括因主权地位问题而修改脚注1以及就非公约缔约辖区的单边措施进行额外对话。
1、第37条:取消现有措施
第1段中不应出现“任何公司”一词,而应修改为:“金额A范围内公司”。这一直是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即不在金额A范围内的MNE应在各自的辖区内接受单边或其他措施。过渡条款将使这种情况看起来更好,以确保所有的跨国公司、ADS、CFB 和任何其他定义的公司在税收方面得到平等和公平的待遇。这可能有助于大多数国家按计划加入多边公约(MLC)。
公约的生效日期应修改为“公约在各公约缔约国生效的日期”。虽然强调所有IF成员在同一时间加入并在其国内法律中实施公约的本质是很重要的,但这一段给了这个过程一个理论上的观点。包括协定在内的国际法批准机制因国家而异。就肯尼亚而言,这一过程既需要技术程序,也需要政治程序,需要的时间比文本中预计的要多。该公约试图在2024年1月正式开始,由于要求大多数救济、支付和实体国家的所在地批准和实施该公约,这个时间表过于雄心勃勃了。请考虑对此进行修改。
脚注1应该被修改,因为它剥夺了一个辖区的主权地位。一个国家通过承诺不制定任何影响数字经济的立法来转移其主权是不切实际的,也是困难的。考虑修改这个条款,并保留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概述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即公约应被真诚地执行/遵守,如果出现违反公约的情况,可以通过国际法进行补救。
关于对非公约缔约辖区的单边措施,肯尼亚认为,这需要更多的讨论,因为这将影响到双支柱解决方案的采用。
2、第38条:取消对实施DST和相关类似措施的缔约方金额A分配的规定
第2和第3段会使人感到混乱,因为有正面和负面的清单,说明什么是DST和单边措施或不是。肯尼亚倾向于用一个段落来处理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
第2(c)段含糊不清,与脚注10相矛盾。该段需要明确什么是协定范围外的所得。《税收协定范本》第2条详细说明了协定所涵盖的所得范围,且数字所得仍属于第7、12A(联合国)和21(3)(联合国)的范围。这只是意味着第2(c)段将只适用于任何类型的间接税。肯尼亚将作为一个例外,目前的DST法律被归类为单边措施,但仍属于相关协定条款的范围。
在年中退出公约的情况下,辖区应该能够获得其在有效退出日期前的金额A份额。这将是确保税收公平和简化单边措施与金额A之间程序的唯一途径。
思迈特提醒
肯尼亚是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142个成员中尚未加入全球公司税收规则双支柱协议的四个辖区之一(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也没有加入)。该协议于2021年10月8日达成,包括支柱一规定对大型MNE在其有销售但没有实体存在的辖区获得的一些剩余利润进行公式化的重新分配。然后,这些辖区将对这些利润拥有征税权,为金额A。范围内的MNE是指那些集团总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的公司。然而,要行使金额A征税权,各辖区必须撤销任何DST或其他类似单边措施,并避免在未来实施此类措施。这些措施将被列在公约的附件中。OECD希望在今年夏季之前完成公约文本,以便各国可以开始签署,新规则可以在2024年生效。
南方中心在1月20日的建议信函中对肯尼亚的建议表示支持,认为第37条全面禁止可被取消的所列措施,“是金额A规则中最令人震惊和不公平的方面之一”。这个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组织表示,该禁令应该只适用于金额A规则范围内的公司。DST和其他单边措施也必须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实体位于不采用金额A国家的MNE。定义DST和其他类似措施的建议,甚至包括现有税收协定范围内的措施,是一个“不合逻辑、没有理由和危险的建议,表面上是为了阻止各国追求合法的替代政策解决方案”。而BEPS监督小组在1月20日的建议信函中认为一个更细的金额A规则的适用范围对各国是有吸引力的。我们的预期是许多国家将发现他们预计从其范围内的MNE分配的金额A是不够的。禁止替代措施的范围越窄,各国就越有可能加入《多边公约》,尽管其复杂性也将是一种威慑。
然而,一些商业团体则力主扩大金额A规则的范围。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ITI)在其1月19日的建议信函中表示,狭窄的范围将开启一个新的模式,使有问题的措施,即明显无视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措施,如果没有被明确禁止,则就可能被默许。显著经济存在概念和新的预提所得税,包括对数字服务的预提所得税,应被纳入范围。
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NFTC)也同意ITI的观点,并表示虚拟PE和基于数字服务的总额税也应该被取消。虽然咨询文件建议定义仍在制定中,但定义是这些条款有效性的关键。因此,我们要求在未来的咨询中,在多边公约定稿前审查最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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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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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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