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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征[2006]38号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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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征[2006]38号
文件名: 天津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征[2006]38号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地方税务局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6]38号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6]38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适用范围和开票要求按《通知》中第一、二、五条规定执行。
  二、《新版货运发票》分为税务机关代开版和纳税人自开版两种,发票的式样和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代开版和纳税人自开版的发票代码第8-11位分别为1203和1202.
  《新版货运发票》每包50份,每份发票工本费0.45元。
  (票样以纸质为准)
  三、各主管税务局可以从2006年12月15日开始向票据管理中心办理领购事宜,并在12月25日前将《新版货运发票》发售给自开票纳税人。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可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2007年1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局按规定对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进行缴销。
  四、《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4]17号),《关于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津地税征[2004]29号)除第四条外,其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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