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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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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 0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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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沪府发〔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23年开展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本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本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本次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上海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中心等(组成人员名单另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保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和普查区域划分相关数据支持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清理与数据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市数字化服务治理工作、部门数据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区政府要设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区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利用楼宇物业和大型园区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准确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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