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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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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82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55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5〕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554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具体通知另行下达)。经研究,现对已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予以调整(见附件),并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此次调整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列名钢铁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完毕,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凡2005年7月1日以后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钢材,不论其是否属于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之内,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免、抵税手续,并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请你局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基础上,按规定并依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调整后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
  三、此次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调整下达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290号)停止执行。
  附件: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调整表(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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