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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导读(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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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6 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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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康税务
标题:
税费政策导读(2023年1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UxMzkyNw==&mid=2650782265&idx=5&sn=e481fdf5db60dcbb3cb83d5e97998a95&chksm=88335411bf44dd07b6eca19913f5de03d60b877821ef5e637d1ad532dfc507dedcd154485f4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5 16:46
二维码:
-
小编寄语
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我们推出了“税费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费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
● 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事项明确;
●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
● 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明确;
● 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
0
1
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有关事项明确
2023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
《意见》主要明确:
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诉求响应提质。
(2)政策落实提效。
(3)精细服务提档。
(4)智能办税提速。
(5)精简流程提级。
(6)规范执法提升。
0
2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202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通知》主要明确:
(1)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3)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4)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5)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6)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0
3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通知》主要明确:
(1)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2)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0
4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
2022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公告》主要明确:
(1)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2)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3)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0
5
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明确
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公告》主要明确: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0
6
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
202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公告》
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1)自2023年1月1日起,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2)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3)自2023年7月1日起,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
(4)2023年将对19个协定项下、原产于29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协定对印度尼西亚生效情况,自2023年1月2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部分商品实施RCEP协定税率。
(5)2023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
(6)2023年将适当调整本国子目,增列白茶、蔬菜种子、手术机器人、激光雷达等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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