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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尽快办理税费退还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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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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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4: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牡丹江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尽快办理税费退还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DExMzE5Nw==&mid=2650622060&idx=4&sn=23769bae0d4ab563a60a50293bebd4d6&chksm=8fa566aeb8d2efb8c307f172afb4ab76d748fd5b73dcf06d4cfa7ff63123ee4c2af89a64f7e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5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2 15:18 编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以及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点击查看详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已申报缴纳了政策文件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或代开增值税发票且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税费退还手续(温馨提醒:税务机关办理税费退还时,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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