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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际〔2008〕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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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际〔2008〕1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际〔2008〕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全文有效
  2008-04-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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