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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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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全文有效
  2009-02-10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我市地税系统对分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8号)第二条废止。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 ]3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 2009 年1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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