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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函[2009]9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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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函[2009]93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函[2009]9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函[2009]9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函[2009]9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1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目前,我市网上申报方式已广泛推行,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已初步建立,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规范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方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申报期限, 采用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电子信息;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一致的纸质申报资料,每半年集中报送一次。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各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资料明细见附件一),不得自行增设其他的申报资料。因特殊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另行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由市局统一确定其他涉税资料报送的内容、格式和方式。
  二、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范围及时限
  (一)纳税申报资料
  1.资料范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2.报送时间:
  (1)半年报送的:纳税人在确保纳税申报电子信息、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在税务端成功接收的前提下, 于7月1日至15日报送本年度1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6月末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年1月1日至15日报送上年度7至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按月(季)报送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报送。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于汇算清缴期内报送。
  (4)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时将经营期间未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一并报齐。
  (二) 其他附列资料
  1.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随申报报送的机动车辆各类报表和电子信息按月报送。
  2.成品油零售企业随申报报送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报送。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退税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范围及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和管理
  (一)接收办税服务厅负责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应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二),接收人员负责审核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与《目录》所列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是否签字盖章,对符合要求的当场接收,接收人员在《目录》上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留存的一份《目录》与纸质申报资料一并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即退还纳税人,要求其补充、更正,并告知重新报送期限,重新报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接收当月的月底。接收人员要对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情况做好记录。
  (二)催报办税服务厅于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臣票ㄋ颓榭觯 杂馄谖幢ㄋ偷模 τ鼍叽弑ɑ ィ 泄夭棵牛 泄夭棵庞 2个工作日内进行催报。纳税人未按期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需补充、更正后重新报送的,按更正后的报送期限),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清分办税服务厅对接收的纸质申报资料应按照报表种类和所属时期进行清分、整理,按统一的编码顺序排列,编码顺序由各单位自行规定。清分工作于接收资料期结束后的次月月底前完成,清分结束。
  (四)管理 纸质申报资料的移送和管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
  1.纳税申报需报送的纸质资料
  2.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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