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228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22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22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航天金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明令取消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网点建设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收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涉税环节收费的检查力度,对涉税环节乱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按照国家要求,立即开展清理电子纳税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服务费、认证费和维护费等收费。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对利用电子纳税服务平台收费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2010年收费金额、技术服务单位数量、性质等基本情况,凡发生收费的一律清理上报。清理收费情况于2011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改委。我委将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对电子纳税服务收费进行整顿规范,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