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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电子发票小课堂丨热点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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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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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3: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珠海税务
标题: 数字化电子发票小课堂丨热点问题(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OTI0NjE3NQ==&mid=2247551550&idx=2&sn=925f5a8dee6e41af9529b5fc025bbe1d&chksm=fac9210ecdbea818c7a88127056ce5e426284e7f7dbaf88591906ccd1838039187190afc7fa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2 11:59
二维码: -


Q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Q2: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有关事项?
答: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有关事项。
Q3: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
是。目前,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Q4:
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给非试点地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吗?
答:
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国。具体范围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Q5: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
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纳税人的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维护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Q6: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
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的“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
Q7: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3
需要说明的是:
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
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Q8: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交付方式有哪些?
答:
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供稿:珠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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