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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学习!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要点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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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1: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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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快来学习!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要点您知道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2532&idx=1&sn=19570075be9df8d34bb38a82b63bf599&chksm=bd3734a58a40bdb337dfbf5695a7fe520d900904cf52d2dc2bc0c7db51076e865f47f104526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2 18:51
二维码:
-
部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了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政策内容已到期。
那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其税收优惠政策么?
文化事业建设费
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针对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其他税收优惠,下面我为您一一介绍。
一、征收
对象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广告服务
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娱乐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
0
1
广告服务
图书、报纸、杂志
广播、电视、电影
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0
2
娱乐服务
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温馨提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三、减免政策
1.税费政策一览表
免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娱乐服务)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征
自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归属
中央收入
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征收。
对归属
地方收入
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安徽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归属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应缴费额
应缴费额
=计费销售额x
3%
3.计费销售额
广告服务
计费销售额=
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娱乐服务
计费销售额=
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
策
依
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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