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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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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75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文件名: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2-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注释:条款失效,“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 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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