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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民政厅《关于请求继续对省假肢中心免征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函》(黑民办函 [1999]101 号)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发地为伤残军人和全社会残疾人服务,经研究,对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附后)在 2000 年底以前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附: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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