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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北政呈[2001] 9号《关于北安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土地分等级范围税额标准。1988年原省税务局批准的《北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调整后的北安市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税额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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