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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松北区、呼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哈地税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松北区、呼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见附件),并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松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04年至2006年按以下标准执行:2004年一等、二等地段执行哈市区三等地段税额,三等地段执行哈市区四等地段税额,四等地段执行哈市区五等地段税额,五等、六等地段执行哈市区六等地段税额;执行哈市区四等地段税额,四等地段执地哈市区五等地段税额,五等、六等地段扫地哈市区六等地段税额;2006年执行哈市区相应等级税额标准。
呼兰区2004年执行哈市区4—6等地段税额;2005年执行哈市区3—6等地段税额;2006年开始执行哈市区相应等级税额。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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