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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联[2005]7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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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54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联[2005]72号
文件名: 黑地税联[2005]7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5]72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协作配合的办法。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土地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制定土地税收管理的协作方式及管理办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建立土地信息互换制度。对2005年以前的地籍、地价及转让(出让)、出租的土地资料信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税局、财政局的业务需要,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传递给地税局、财政局。从2006年1月1日起,新变更登记的土地资料信息,应定期传递。具体传递时间、方式和职能部门由各市(地)地税局、财政局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各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在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土地登记的,应于发现后10日内将有关资料传递给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必须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发现没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于发现后10日内将有关资料传递给当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资料的传递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更新完善土地税收税源数据库。各级地税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同时要根据每季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传递过来的地籍、地价及转让(出让)、出租的土地资料信息,与纳税人纳税登记的土地信息资料及土地税收的管理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的信息。
四、适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用途和分等定级、地价等资料,对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等级划分不合理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
五、随时将用地批准文件抄送给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用地批准文件,是各级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堵塞漏洞,实现源头控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达用地批件时,应同时抄送给各级财政部门一份,以便及时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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