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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财[2015]2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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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津市场监管财[2015]2号
文件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财[2015]2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财[2015]2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财[2015]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2日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的工作安排,在全系统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清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全系统各单位在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 清理要求
  各单位要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
  (一) 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 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委财务处经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四)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
  三、 工作安排
  各单位应根据自查情况,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见附件1)。
  请各单位在2015年3月6日下班前将清理情况表上报委财务处(联系人:肖巍沙;电话:2312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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