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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联[2008]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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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40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联[2008]7号
文件名: 黑地税联[2008]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8]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优势,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全省土地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
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决定从5月20日至12月31日开展土地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附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清查另行通知)。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认真按照清查方案要求的清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对清查对象特别是重点清查对象进行清查,摸清我省土地实际占用情况,核实和补充土地税收税源数据,完善资料登记。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根据清查方案要求及时上报清查工作总结。省地税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将联合下发通报。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信息互换制度,切实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黑地税联〔2005〕7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信息互换制度,要在原传递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清查方案规定的传递内容和时间做好信息传递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地籍资料和相关的地价资料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和财政部门,以利于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地税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纳税人未办理土地登记证或无土地转让登记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土地税收管理工作
(一)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8〕14号文件要求,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联系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各级地税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数据库,加强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对不能提供契税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

附件:黑龙江省土地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信息:
黑龙江省土地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
黑龙江省土地占用和土地
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完善土地资料信息和土地税收税源数据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目标
全面掌握全省土地登记、土地实际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完善土地资料登记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税收税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二、清查范围和重点
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的土地实际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进行清查。
清查重点:
(一)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的土地实际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
(二)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缴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建立情况。
(三)2005至2007年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
(四)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
三、清查方法及步骤
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次清查范围和清查重点,认真进行自查、部门联查和重点抽查。
(一)自查阶段(5月20日—10月20日)
县(市、区)级地税部门负责对清查对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以及税源登记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清查可采用“全面比对、重点实测”的方式完成税源清查和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完善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在此基础之上,对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因地制宜地采用测量技术或手段,要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对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要严格进行补征。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清查对象的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契税缴纳情况以及税源登记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清查对象的土地实际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清查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
自查工作结束后,县(市、区)级地税和财政部门要将自查中无土地登记或转让登记的土地资料信息(见附表一)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清查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见附表二)及时传递给同级地税和财政部门。同时,县(市、区)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清理检查情况以文字材料和表格(见附表三、四)形式及时上报市(地)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地)级部门联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2月31日)
市(地)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的土地占用、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联查,并对基层单位税源清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009年1月15日前,要将自查的汇总情况和联查情况以文字材料和表格(见附表三、四)形式统一上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级部门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1月10日—2月28日)
省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开展自查和联查的情况,选择部分市(地)、县(市、区)对清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各市(地)、县(市、区)的清查情况以及省重点抽查情况,省地税局、财税厅和国土资源厅将联合下发通报。
四、清查领导机构与人员
为做好此次清查工作,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地税局分管局长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厅长担任,成员由各厅局主管处室处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各地对清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市(地)、县(市、区)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也要联合成立机构,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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