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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2009]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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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40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2009]5号
文件名: 黑地税发[2009]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实行了新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但从目前管理情况看,还存在着税源底数不清、应税面积不实、征税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以税源清查工作为契机,在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实践中逐渐形成“部门协作、信息比对、实地勘测、强化征收”的管理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现将《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部门协作、信息比对、实地勘测、强化征收”的管理模式,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地税部门应积极取得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支持,建立部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联动、强化监管”的工作格局。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在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组成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协作的具体事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完善土地信息互换制度,实现土地信息共享。三是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实地勘测核实土地面积。
二、信息比对,强化税源监控
(一)有效整合信息。地税部门应积极与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对信息的内容格式、使用表单、传递途径、传递时限加以规范,并将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及时集中到地税部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国土资源部门传递《发放、变更土地使用证书季度明细表》(附件一)、《用地审批季度明细表》(附件二);地税、财政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传递《已占地未办土地使用证信息传递表》(附件三)。主管地税机关将接收的各部门信息按照可比口径进行筛选和整理,通过有效整合,为下一步开展信息比对工作奠定基础。
(二)强化信息比对。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监控部门可采取横向比对和纵向比对的方法分析数据,发现异常信息:
1. 将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土地信息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信息逐户比对,查找土地信息缺失、面积不符的问题;
2. 将税源登记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纳税人不申报、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未进行税源登记的问题;
3. 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信息与上年同期数进行比对,查找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土地使用税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4. 将纳税人房产税缴纳信息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纳税人已缴纳房产税但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三)处理异常信息。税源监控部门经比对发现异常信息以后,通过信息筛选,对税源疑点问题需进行调查核实的,向税源管理部门下达《税源信息调查工作交办单》(附件四)。
税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派出税收管理员对异常情况到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税源信息调查工作交办单》上填写调查结果反馈意见并附有关调查材料,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税源信息调查工作交办单》传递税源监控部门,经税源监控部门领导审核后,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责令纳税人重新进行登记;
2. 对纳税人因未报或少报应税土地面积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在责令纳税人重新进行税源登记的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3. 对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无法确定的,要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实地勘测。
税收管理员应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清查税源底数,强化税源监控。
三、实地勘测,核准土地面积
(一)明确勘测对象。通过数据比对和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实地勘测:
1. 纳税人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用地文件的;
2. 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面积无有效依据的;
3. 纳税人进行改建、扩建等新增加应税土地面积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
4. 纳税人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争议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实地勘测的;
5. 主管地税机关信息比对发现异常需要进行实地勘测的。
(二)联合实地勘测。地税部门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勘测方案,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实地勘测:
1. 主管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向勘测对象送达《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勘测通知书》(附件五,一式三份,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通知具体勘测时间和需要对方提供的资料等;
2. 由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勘测小组,由测绘人员采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高效勘测手段进行实地勘测,将系统生成的数据、坐标图或地形图输入计算机,核实测量坐标、方位,定位生成测绘图,确定应税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同时将勘测确认面积与申报登记面积比对出差异面积并填写《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勘测确认表》(附件六,一式三份,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经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及纳税人三方签字确认。
(三)更新税源档案。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联合实地勘测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时更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档案和征管软件中的土地登记信息,将《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勘测通知书》、《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勘测确认书》及测绘图纸装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档案,并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充实一户式电子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建立电子地图监控系统。
四、强化征收,突破薄弱环节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核准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征收,并重点针对征收难题创新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严格界定征税和土地等级界限。
1. 区分开征范围界限。对在开征区范围边缘的地段,不能界定是否属于开征区及具体适用的土地等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县地税机关反馈,由市、县地税机关报请市、县人民政府界定。
2. 区分不同等级区域边界。对纳税人一宗土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实地勘测,确定不同等级的土地面积,按照认定结论征税。
3. 提出调整土地等级建议。对因城乡发展、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市级地税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规定程序向政府提出调整土地等级的建议。
(二)加强双定户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为解决双定户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意识淡薄问题,减轻纳税人资金压力,促进税款均衡入库,主管地税机关可将双定户纳税人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按征期分解在税收定额中一并征收。
(三)强化欠税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局清缴欠税工作的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陈欠,杜绝新欠。
1. 加强欠税日常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欠税分户管理台账,登记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欠税属期、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等内容,动态监控纳税人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上报欠税情况。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要向市级地税机关书面汇报纳税人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认真分析欠税原因,并提出具体的清欠措施。
2. 实施欠税公告。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核准纳税人欠税数额的基础上,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期限,按照公告权限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同时把欠税作为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条件,督促企业自觉缴纳欠税。
3. 实行分类清缴。对有缴税能力的企业,责令其将欠缴税款全部入库;对资金紧张,短期内不能全部缴清欠税的企业,责令其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入库;对生产经营正常、货款回收稳定的欠税企业,及时掌握其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资金紧张、保有资产的欠税企业,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交欠税。
4. 加大处罚力度。对纳税人未按照地税机关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缴纳所欠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从重进行处罚。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构成犯罪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5. 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报或瞒报纳税人欠税情况以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税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四条禁令》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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