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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11]3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提取国土部门“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关信息项目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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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40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11]33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11]3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提取国土部门“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关信息项目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提取国土部门“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关信息项目内容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1]3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我省国土部门开展的“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工作,已有部分市、县通过了数据验收,全省全部数据的验收工作将于今年6月底前结束。为充分利用“二调”地籍信息核实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现就统一提取“二调”成果相关信息的项目和内容等问题,明确如下:
对“二调”数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完毕的市、县,当地地税局要以电子形式在“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直接生成并提取《××市(县)调查面积成果表》(表样见附件1)。同时以电子形式在“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分别提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05、06、082、086、095、105、106、118等类经营性用地的宗地相关数据,生成《国土部门“二调”商服用地宗地信息统计表》(表样见附件2)、《国土部门“二调”工矿仓储用地宗地信息统计表》(表样参照附件2)、《国土部门“二调”新闻出版用地宗地信息统计表》(表样参照附件2)、《国土部门“二调”公共设施用地宗地信息统计表》(表样参照附件2)、《国土部门“二调”其他经营性用地宗地信息统计表》(表样参照附件2,内容为095、105、106、118类宗地信息的加总)。
以上表单要在“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直接生成或设置相应条件后生成,不得进行人为修改。以EXCEL格式提取数据的,要由国土部门出具各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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