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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规审[2017]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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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144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财规审[2017]8号
文件名: 黑财规审[2017]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8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布我省符合免税条件的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名单动态调整问题。2016年12月以后,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发生变化时,由企业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粮食部门联合财政、地税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粮食局报告后,每年对名单进行一次调整。
二、关于名单内企业后续管理问题。一是按照《通知》和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22号)规定执行税收减免政策,对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或核定储备经费(补贴)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减免相关税收。二是黑财规审〔2016〕22号文件第二条“商品储备业务吨数”以《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中当期所列吨数为准。储备粮架空轮换,属于国家、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的,可以享受免税;超过规定轮空期的部分,应照章纳税。三是在审核是否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时,以商品储备企业实际取得的经费或补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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