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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了解!快递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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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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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4: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快来了解!快递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65838&idx=2&sn=d9df724e8c0bf5370009d3fac613bf69&chksm=fbc03febccb7b6fd7427ad1568fb90381996d33a5ec50edb9d61be6f36ec7056760384110f6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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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了解



快递行业的税收优惠
“双十一”你“买买买”了吗?!




相信很多人付完尾款已经在期待收到快递了~当然了,这就要辛苦快递小哥快马加鞭为大家送到手上啦~快递行业开始了忙碌的工作,那么你知道快递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吗?小税为大家整理了快递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快来了解吧!


点我一下



一、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条件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我们来看看快递收派服务的定义及具体范围吧!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和派送服务指的是“同城”范围内!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点我一下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快递行业是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因此是可以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哟~

(三)享受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1
某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设立,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取得四项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取得货物销售收入50万元,150/(150+50)x100%=75%>50%,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2
某企业2019年5月1日设立,在8月1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60万元,6月未取得收入,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40万元,140/(60+140)x100%=70%>50%,可以自2019年8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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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腾冲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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