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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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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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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05: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卫税务
标题: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NzY2MDM3OA==&mid=2247488522&idx=4&sn=1fed6e2095b65a260f5f5e6dd9177960&chksm=ebcb143fdcbc9d29f9411c676d60fada93afdce741ae8d0b50a72104b80084601d6b873f71b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3 09:37 编辑

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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