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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这份专属优惠清单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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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7 22: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个体工商户 这份专属优惠清单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07506&idx=3&sn=38346425e9a8ffa1a166066a6de809b4&chksm=97547275a023fb632d0790a00a354271269e98e50b24fee78a2485ae5d921959b2b7299c401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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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0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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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提出要给予个体工商户更大力度税费支持,这对我省467.9万户个体工商户是重大利好。
  跟小编来一起来看看目前个体工商户主要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增值税
0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认能否享受本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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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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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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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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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 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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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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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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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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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01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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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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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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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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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随军军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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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2000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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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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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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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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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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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山风景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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