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492
Tax100会员
3262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重庆
›
重要公告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365
|
回复:
0
重要公告
[复制链接]
重庆政策君
重庆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5206
5124
主题
5154
帖子
5206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5206, 距离下一级还需 83682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5206, 距离下一级还需 83682 积分
积分
5206
发消息
2022-10-28 03: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重要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247393&idx=1&sn=5f445798a0028041b8bde1b03665ea68&chksm=85e4d3e2b2935af4c1df3bbd10825a97ccee07c9bb8f2db33d25699386a2c15752dd4e5b8c7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7 16:50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一)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含)以上。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七)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会计报表中各项收入之和。
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困难减免核准权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和第三税务分局核准。
四、困难减免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五)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
1.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
3.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
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五、申请办理
(一)申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核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破产企业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即时对申请资料逐项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准
困难减免核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并实行集体研究核准。
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的时间)。
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税务机关在困难减免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 ↓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完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和办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精神,要求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二是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出台时间较早,部分事项需要重新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
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含)以上。
3.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会计报表中各项收入之和。
(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具体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明确的“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困难减免核准权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和第三税务分局核准。
(四)困难减免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5.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
(1)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
(3)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
(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五)申请办理
1.申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核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破产企业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申请困难减免。
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即时对申请资料逐项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3.核准
困难减免核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并实行集体研究核准。
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的时间)。
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税务机关在困难减免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来源:重庆税务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宁夏
青海
北京
山东
陕西
湖北
广东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