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提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提示
全文有效
2017-7-14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我市单位和个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要求是对现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公告》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基本上是重申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并非新设立的管理要求,也未提高发票正常使用的条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和收受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二、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购买方是企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三、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发票助手”软件,提供和开具税号便捷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消除购销双方提供、填写税号的不便。购买方使用该软件将税号、名称等信息提前生成二维码,保存在手机或打印出来,在购物时便捷携带;销售方使用安装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计算机连线手机或扫描枪,识读购买方提供的上述二维码,将购方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已提供该软件下载服务。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金税盘用户需下载使用“极速开票”软件(下载网址:https://tianjin.jss.com.cn/jskp.html),税控盘用户需将系统版本升级至V2.0.13 170712(可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公告》明确,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六、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公告》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税收凭证,是指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的凭证。
七、所购商品种类较多的,发票可汇总开具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八、发票开具须正确选择税收项目编码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须及时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至最新版本,同时在开具发票时须选择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税收项目编码。
九、索取发票是购买方的权益,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购买方索取发票的,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得查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不得要求购买方对开票信息加盖公章确认。对购买方提出的发票开具要求,如填写税号等信息、开具交易具体内容或汇总开票、提供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销售清单或购物清单(小票)等,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十、对违规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税收违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我市单位和个人在发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各级国税机关反馈解决(纳税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纳税咨询电话
| 接听责任部门
| 1
| 天津市国税局
| 12366
| 12366呼叫中心
| 2
| 和平区国税局
| 022-27834331
| 第一税务所
| 3
| 河东区国税局
| 022-24156932
| 征收管理科
| 022-24319728
| 税政科
| 022-24154441
| 第一税务所
| 022-84330886
| 中山门税务所
| 4
| 河西区国税局
| 022-88375340
| 第一税务所
| 022-28239183
| 友谊路税务所
| 5
| 南开区国税局
| 022-23453075
| 征收管理科
| 022-23453046
| 第一税务所
| 022-27518009
| 向阳路税务所
| 022-87486150
| 科技园税务所
| 6
| 河北区国税局
| 022-24460139
| 征收管理科
| 022-24461875
| 第一税务所
| 022-26354638
| 鸿顺里税务所
| 7
| 红桥区国税局
| 022-86524694
| 征收管理科
| 022-86524629
| 第一税务所
| 8
| 东丽区国税局
| 022-84375253
| 征收管理科
| 022-84375059
| 第一税务所
| 9
| 西青区国税局
| 022-27393138
| 第一税务所
| 022-23971676
| 经济开发区税务所
| 10
| 津南区国税局
| 022-28391383
| 税政科
| 022-28520501
| 第一税务所
| 11
| 北辰区国税局
| 022-26916766
| 第一税务所
| 12
| 武清区国税局
| 022-82191368
| 税政科
| 022-82191322
| 征管科
| 022-82191333
| 第一税务所
| 13
| 宝坻区国税局
| 022-82665598
| 第一税务所
| 14
| 静海区国税局
| 022-59522621
| 税政科
| 022-59522623
| 征收管理科
| 022-59522619
| 第一税务所
| 15
| 宁河区国税局
| 022-69589713
| 征收管理科
| 022-69589710
| 第一税务所
| 16
| 蓟县国税局
| 022-29182443
| 税政科
| 022-29141391
| 征收管理科
| 022-29030364
| 第一税务所
| 17
| 滨海新区国税局
| 022-59868751
| 征收管理科
| 022-66898082
| 第一税务所
| 022-59867570
| 第二税务所
| 022-66267237
| 杭州道税务所
| 18
| 开发区国税局
| 022-25201504
| 征收管理科
| 022-25202397
022-25201655
| 第一税务所
| 19
| 保税区国税局
| 022-84906538
| 征收管理科
| 022-84906681
| 第一税务所
| 022-25761207
| 第三税务所
| 20
| 高新区国税局
| 022-58570123
| 第一税务所
| 022-65611095
| 塘沽海洋高新区税务所
| 21
| 东疆国税局
| 022-25605240
| 征收管理科
| 022-25603212
| 第一税务所
| 22
| 中心生态城国税局
| 022-25667338
| 税政科
| 022-25667341
| 征收管理科
| 022-25667368
| 第一税务所
| 23
| 中心商务区国税局
| 022-66898081
| 第一税务所
| 022-65271587
| 塘沽税务所
| 24
| 临港经济区国税局
| 022-63399125
| 征收管理科
| 022-63399126
| 第一税务所
| 25
| 直属分局
| 022-27118487
| 第一税务所
| 26
| 海税分局
| 022-66295182
| 税政科
| 022-66295149
| 第一税务所
| 注:12366热线的接听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至17:00;其余对外公开电话的接听时间均为各单位的法定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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