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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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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18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7〕3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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