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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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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5日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便纳税人就近便利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在全市原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办理地点,并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区税务机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点扩大至全市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事宜的,可以自主就近选择到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办或更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涉税事宜。
  二、经税务机关核准委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各分所、部分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车务代理等原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单位,均可继续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三、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按政策规定需要退税的、取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或《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需办理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到河东区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十三经路2号)办理。
  四、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按政策规定需要退税的、取得《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需办理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到上述凭证上注明的税务机关办理。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收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退税、减免、证明开具、宣传培训等各类征管事项由各区税务机关负责。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车务代理单位等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管理服务,由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各分所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管理服务,由其坐落地税务机关负责。
  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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