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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财税政〔2019〕6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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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财税政〔2019〕6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财税政〔2019〕6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9〕6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9〕6号
  全文有效
  2019.2.18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各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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