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989
Tax100会员
32560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财政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广东
›
事关身份证申领、车检、新交通标志……10月新规来了!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418
|
回复:
0
事关身份证申领、车检、新交通标志……10月新规来了!
[复制链接]
广州资讯君
广州资讯君
当前离线
积分
2036
2028
主题
2028
帖子
2036
积分
特级税友
特级税友, 积分 2036, 距离下一级还需 964 积分
特级税友, 积分 2036, 距离下一级还需 964 积分
积分
2036
发消息
2022-10-5 00: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市财政局开通订阅号啦!
欢迎关注官方订阅号“
深圳财政发布
”
从此拥有365天随时见的快乐
为您带来更及时、更全面的深圳财政资讯~
点击下方名片即可关注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更多省市开始试点!
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2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
,
年底前
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
首次
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
,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详细阅读:
公安部制定出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
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周期放宽!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调整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含9座以下,面包车除外)、摩托车检验周期。
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
,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
调整为检验2次
(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
对摩托车
,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
调整为检验2次
(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此次调整后,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在10年内,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
>>详细阅读:
私家车检验周期放宽!深化车检改革优化车检服务新举措来了
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
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
。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
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
,纳入添加剂“白名单”。
>>详细阅读:
《电子烟》国家标准解读来了!
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
,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
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
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详细阅读:
扩大汽车消费新举措: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09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
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
;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
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
,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
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
,给出制作图例。
>>详细阅读:
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 为道路高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
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
,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
。
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明确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许可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增加了互联网诊疗活动、学生实习和实践教学活动相关规定。
>>详细阅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答记者问
新版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线运行!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新版系统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上线运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
。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上述企业或者单位代为在线提交报告。
>>详细阅读:
国家药监局关于新版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
农业农村部公布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规定。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
。完善备案要求,将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规定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备案成为乡村兽医。
允许多点执业
,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可以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业。
>>详细阅读: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这两个电子证照分别在这些地方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
,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
>>详细阅读:
10月起,多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有了新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22),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自2014年发布后第一次修订,弥补了原版在实际应用中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等不足。《通则》的突出亮点是分区域设置建设标准,
区分不同建设目标、重点、能力和条件
,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青藏区七个区域,
因地制宜制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农田地力标准参考值
。《通则》还规定了各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指标,
确保到2030年建成12亿亩高标准农田
,加上改造提升已建的高标准农田,能够稳定保障1.3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详细阅读:
农田建设有了更高国家标准
来源 | 中国政府网
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辽宁
贵州
内蒙古
西藏
北京
海南
人社政策
浙江
湖北
江西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