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省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6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保持8%不变
二、2022年1一7月(费款所属期,下同)参保用人单位多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于抵减2022年8月及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养老险费。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做好政策解读,确保缴费比例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